(2021)粤0103民初35号
黄毅:
本院受理原告刘坚诉被告黄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 (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 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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