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民初346号
叶永君、胡俊才:
本院受理原告黄艳君诉被告叶永君、胡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借款人叶永君归还剩余本金6500元;2、胡俊才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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