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民初677号
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吕华冉诉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上课时的费用人民币261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退还总金额的10%作为原告的经济补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余静、王盼联系电话:8300583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